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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加快推进醇氢电动车应用

时间:2024-11-13

近日,湘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了《关于加快新能源(含醇氢电动)商用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件提出,推动新能源(含醇氢电动)商用车广泛应用于城市公交、物流运输、公路短倒、危化运输、城建渣土、混凝土运输等场景。

因地制宜布局甲醇加注基础设施,加快打造甲醇制备、贸易、加注、运营服务产业链。大力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站、甲醇加注站等配套设施建设与运营,按照国、省、市相关政策给予建设补贴。

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低排放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新能源货车或符合国省政策条件的醇氢电动商用车,按照国省政策给予补贴。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含醇氢电动)商用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新能源(含醇氢电动)商用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快新能源(含醇氢电动)商用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

湘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湘潭市商务局

湘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湘潭市公安局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湘潭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7日

 

关于加快新能源(含醇氢电动)商用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国省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根据碳达峰试点城市相关要求,加快在重点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含醇氢电动)商用车,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1.支持公共领域使用新能源(含醇氢电动)商用车。扩大新能源(含醇氢电动)商用车在公务用车、城市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应用。全市新增和更新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公交车等车辆原则上不再审批采购燃油车(特殊地理环境、特殊用途除外),全部使用新能源(含醇氢电动)车型。分批次、分区域、分时段进行公交、市政环卫车辆新能源化替代,引导邮政、快递、物流行业配送车辆逐步更换为轻、微型客厢式新能源(含醇氢电动)物流车。市政环卫车、邮政物流车新增和更换车辆新能源(含醇氢电动)车型比例逐年上升。(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管委会、湘潭经开区管委会)

2.支持工业和物流领域使用新能源(含醇氢电动)商用车。加快火电、钢铁、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新能源中重型货车推广,对使用新能源(含醇氢电动)车型企业按程序可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白名单管理。鼓励企业对超长期使用的燃油重卡、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等更新为新能源(含醇氢电动)车型。鼓励港口、物流等场景的运输企业将大宗货物短驳重卡,更新为新能源(含醇氢电动)车型。(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管委会、湘潭经开区管委会)

3.支持报废更新老旧车辆。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低排放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新能源货车或符合国省政策条件的醇氢电动商用车,按照国省政策给予补贴。推动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对城市公交企业更新车龄在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按照国省政策给予定额补贴。(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管委会、湘潭经开区管委会)

4.优化车辆登记服务。在全市车管所(分)所、服务站设立新能源(含醇氢电动)汽车注册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开展延时服务。对新能源(含醇氢电动)汽车批量办理注册登记的采取“预约查验、及时办理”模式,实现车辆一站式登记上牌,减少车主往返车管所窗口办理业务。(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管委会、湘潭经开区管委会)

5.优化新能源(含醇氢电动)商用车使用环境。对新能源(含醇氢电动)货车城区通行实施差异化管理措施,给予延长通行时间、扩大通行范围等通行便利,研究出台优化新能源(含醇氢电动)商用车通行路权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高排放车辆城区道路禁限行政策。严厉打击排放检验不合格、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柴油货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管委会、湘潭经开区管委会)

6.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因地制宜布局甲醇加注基础设施,加快打造甲醇制备、贸易、加注、运营服务产业链。大力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站、甲醇加注站等配套设施建设与运营,按照国、省、市相关政策给予建设补贴。推进现有适建的加油站或选取部分新建加油站增加M100加注功能。(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管委会、湘潭经开区管委会)

7.支持应用场景示范建设。推动新能源(含醇氢电动)商用车广泛应用于城市公交、物流运输、公路短倒、危化运输、城建渣土、混凝土运输等场景。(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管委会、湘潭经开区管委会)

8.开展供需对接。推动公共领域、国有大型企业、政府平台公司等用车需求量大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与整车企业开展供需对接,充分利用“以旧换新”政策,降低企业采购成本。(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管委会、湘潭经开区管委会)本政策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省如后续出台或发布相关政策,我市将适时予以调整。

来源:湘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